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
相 對 人 吳昌福
債 務 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楊澤世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
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、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前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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