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5604號
SLDV,114,司執,95604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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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5604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9樓之1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楊佳芸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2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股份有限公司 之存款債權,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 義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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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