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5565號
債 權 人 金祥美興業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住同上
債 務 人 郭禮仁即大業鋁門窗五金行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弄0號2
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存款債權,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板 橋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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