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5563號
SLDV,114,司執,95563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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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556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 
代 理 人 劉念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     
債 務 人 葉青秋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0號
            2樓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青秋所有之不動產,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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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