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4432號
SLDV,114,司執,94432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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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432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陸翊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麒花藝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向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查債務人之勞保、存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查債 務人投保資料後為執行。而查,第三人新麒花藝有限公司所 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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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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