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4196號
SLDV,114,司執,94196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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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19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葉子寬
債 務 人 楊珮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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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