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115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法定代理人 施宗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泉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鄭金泉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上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 於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09年6月7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 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該 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