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3703號
SLDV,114,司執,93703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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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370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李春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,有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1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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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