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3521號
債 權 人 陳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4
樓之2
債 務 人 陳進成 住福建省連江縣○○鄉○○村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、中央健康保險署 之投保資料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資料、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之上市、上櫃股票,屬於應執行 之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福建省連江縣,依前開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,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