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32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賴昱名、林孝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沈芳如即沈芳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,屬於應執行 之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坪林區,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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