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2369號
SLDV,114,司執,92369,2025091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369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孫政宇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;又強執制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;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、2 項、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局帳號資料後 為執行,並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應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;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,債務人住所地設在臺北市信 義區,非屬本院轄區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