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193號
債 權 人 洪女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3樓之
債 務 人 盛嘉良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北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據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,第三人公 司址設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樓」,故本件應由第三人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 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