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1936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法定代理人 李有奎
債 務 人 柯詠棋即楷茵商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、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義務所得等債權及向 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、存 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查債務人投保資料後為執 行。而查,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艾多美股份有限 公司所在地係分別位於桃園市及高雄市鼓山區,是本院非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 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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