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0763號
SLDV,114,司執,90763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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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0763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王修旻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完美身形健康事業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永和分公 司,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址別設新北市新莊區及永和區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1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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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