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900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代 理 人 鄭旭翔
債 務 人 李家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、郵局及 保險投保資料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存款債權,經查第三人公司地址設於 臺北市中正區,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,非屬本院管轄 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。 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