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8080號
SLDV,114,司執,88080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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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0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   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東法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智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鄭智宏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 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、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,自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5時 開始更生程序。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, 依上開規定,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,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 程序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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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