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7630號
SLDV,114,司執,8763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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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763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債 務 人 蔡政良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 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五股分行之存款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新北市新 莊區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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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