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6407號
SLDV,114,司執,86407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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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640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玉辰食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志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維分公司之利息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 第三人公司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,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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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辰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