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394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森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規定繳納違約金之執行費 ,本院已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命令於民國114年8月25 日送達。經本院查閱卷內資料,並無債權人繳納費用之紀錄 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債權人 逾期仍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顯屬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