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070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、207
、209號1樓及203、207號2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
代 理 人 郭欣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鑫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7,993,經 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 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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