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250號
SLDV,114,司司,250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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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王純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海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
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
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,並以公告方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
。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、第88條分別明定。上開規定,於
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,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海聚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未
據提出⑴公司解散、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、⑵最新 公
司變更登記表、⑶載明清算人姓名、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文
件、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、⑸股東名
冊、⑹清算人造具之財產目錄、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
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、⑻於日
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8月13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5 日內補正,該函於同年月18
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請人迄未補正,
揆諸首揭規定,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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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海聚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