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964號
SLDV,114,司促,8964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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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明駿

黃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,258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96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,258元 曾明駿黃淑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‧七七五 001 新臺幣202,258元 曾明駿黃淑惠 自民國114年0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‧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,258元 曾明駿黃淑惠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曾明駿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即華夏技術學院
同債務人黃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
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二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
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0 份,
金額總計 443,092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
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
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曾明駿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02,258 元未還,經聲請
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6月10
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黃淑惠既為連帶保
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
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
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
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
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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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