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944號
SLDV,114,司促,8944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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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康源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,302元,及自民國96年5月
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9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,570元,及自民國96年5月2
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
息,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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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