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84號
SLDV,114,司促,8784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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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張佳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詠

劉瑞玲
一、債務人林詠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,994,900元,及自民
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31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詠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由債務人劉瑞玲向債權人為給付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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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