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謝孝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以菲即萬明珠之繼承人
柯昶廷即萬明珠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萬明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760,685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2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6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