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坤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蒼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,162,360元,及自民國
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42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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