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吳佳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利河伯食創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賴積熙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維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,258,870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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