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俊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,751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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