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德興即林德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,883元,及其中新臺幣77,2
45元,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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