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19號
SLDV,114,司促,8719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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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冠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裕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,774元,及其中新臺幣79,5
22元,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,038元,及自民國94年12月
31日起至民國95年1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
之利息,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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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