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玉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,994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25計算之利
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,099元為限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