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704號
SLDV,114,司促,8704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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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張良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奕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95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
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
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
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
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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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