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631號
SLDV,114,司促,8631,2025091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凱崴
胡俊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5,344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344元 胡俊純許凱崴 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‧七七五 001 新臺幣435344元 胡俊純許凱崴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‧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344元 胡俊純許凱崴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○‧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435344元 胡俊純許凱崴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01日止 年息百分之○‧二七七五 001 新臺幣435344元 胡俊純許凱崴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○‧五五五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許凱崴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胡俊純
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,約
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
分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435,344元。自申請貸款
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
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
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
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
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約
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
項之日(114年07月18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
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
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
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詎債務人許凱崴
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
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
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胡俊純
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四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.就學
貸款放出查詢單暨,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