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628號
SLDV,114,司促,8628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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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莊丞杰即張丞


張竣淵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,169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69元 張丞杰、張竣淵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1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78169元 張丞杰、張竣淵 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69元 張丞杰、張竣淵 自民國114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
  請求之事項一、債務人張丞杰、張竣淵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
臺幣(以下同)78,16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二
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一、緣
借款人張丞杰於就讀淡江大學時,邀同張竣淵為其連帶保證
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利息利率、
逾期 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
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
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
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
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將其積
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
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
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
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
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結欠本金78,16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
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等均
喪失期限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
違約金。另張竣淵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
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
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
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證
物:證一:借據影本乙份證二: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:
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:如上所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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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