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品榕即葉依柔
林詠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7,252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252元 林詠婷、林品榕即葉依柔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87252元 林詠婷、林品榕即葉依柔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252元 林詠婷、林品榕即葉依柔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林品榕即葉依柔於民國106~110年間邀同債務
人林詠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8筆,共計新臺幣402,628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
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
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
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
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
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
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
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
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
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
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
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
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
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
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
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二、詎債務人林品榕即葉依柔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4年01月01
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7,252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
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
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
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林詠婷既
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
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