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煒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,2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665元 蕭煒霖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126636元 蕭煒霖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蕭煒霖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3日開始相
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
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
國114年7月2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54,275元,
及其中本金147,301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7月20日止,帳款尚餘154,275元及其中本金147,301元部
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
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