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433號
SLDV,114,司促,8433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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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淑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,14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00元 張淑媚 自民國10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001 新臺幣46200元 張淑媚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張淑媚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係聲請人所發行
信用卡之持有人蕭祖怡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之附卡
持卡人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(證一)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
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
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
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03年11月22日起至
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暨
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03年11月21日止,尚結欠新
臺幣46,200元消費款、新臺幣3,942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
幣50,142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,附卡
持卡人應就其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
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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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