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建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,128元,及其中新臺幣81,6
90元,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4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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