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160號
SLDV,114,司促,8160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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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葉子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懋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048,154元,及自民國114年
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19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,777,220元,及自民國114年
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96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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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