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60號
SLDV,114,司促,7860,202509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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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興富發莊園中研A+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李啟聖之遺產管理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李啟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
,914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法院得因親屬
會議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選任遺產管理人,民法
第1177條、第1178條定有明文。又遺產管理人係為保存遺產
、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及交付遺贈等而設,此觀民法第1179條
所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範圍甚明,是以債權人僅得請求遺產
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。故債
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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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