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514號
SLDV,114,司促,7514,202509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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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羅羿森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棋荃許樹欉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樹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1,200,000元,及自民國96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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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