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61號
聲 請 人 林維柔
相 對 人 聖卡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林維柔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指定林維柔為相對人聖卡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
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,並經本院准予備
查在案,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於民國114年9月1日決議選任伊
為簿冊保管人,伊已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,爰
依法聲請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,並經
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
存人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41號
呈報清算人事件、114年度司司字第26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
核閱無誤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簿冊及文件清單、相對
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、聲請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
等件在卷可參,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
文件保存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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