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58號
聲 請 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治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
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
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(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)第5條規定,應徵聲請
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
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。
二、另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
30條之1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
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:
一、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帳冊之期間、具體項目及範圍,併陳明 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。
二、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報酬等費用。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2項規定,如不預納,本院得拒絕聲請。
三、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證物,並提出補正狀繕本1份及民事聲請選檢查人狀繕本1份(均須含完整證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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