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57號
聲 請 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治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
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。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
請選派檢查人,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,
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
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,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聲請。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及其法
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
定不符,聲請程式尚有欠缺,爰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,命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
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映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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