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專調字,114年度,43號
SLDV,114,勞簡專調,43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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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3號
聲 請 人 高嫻蓉
相 對 人 馬傳宗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,
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
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
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5,
000元,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第1項規定,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千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許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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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