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專調字,114年度,35號
SLDV,114,勞專調,35,2025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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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
聲 請 人 洪丞毅

代 理 人 朱哲宏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成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依法應補正
事項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,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,輔
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
,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,始具備事實主張
之一貫性;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,倘足以導出
其訴之聲明,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。而原告所提起之訴
訟不具備一貫性,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,其主張即欠缺
實體法之正當性,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,逕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,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(
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聲請
人提出之「民事起訴書狀」主張:伊於民國101年10月受八
新世界社區委託,承接該社區保全、清潔、行政等業務,
期間善盡職守、無重大缺失,卻於102年7月6日突然更換社
區主委(相對人張維成),無預告被解職等情,縱暫認係真
實,然尚不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及訴之聲明(即請求相對人
張維成依合約內容給付預告工資、違約金,詳見本院卷第68
至69頁),聲請人應補正具備一貫性之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

二、補正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書狀繕本(含附屬文件),以利本
院送達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邦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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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