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366號
SLDV,113,訴,236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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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
原 告 陳淑慧

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
被 告 唐淑娥


謝紅哖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
潘洛謙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茲因本件關於系爭公寓之公共管線所應共同負擔修
繕費用之總戶數等事項,尚有調查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
裁定。並指定於114年10月30日下午3時15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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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