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合夥財產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21號
SLDV,113,補,1421,202509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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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21號
原 告 潘麗玲
被 告 陳榮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02
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,440,8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35,960元,扣除原告已繳17,335元,尚應補繳218,62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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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