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簡抗字,113年度,1號
SLDV,113,保險簡抗,1,2025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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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簡抗字第1號
抗 告 人 莊昇融
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「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,有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銘宏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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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