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葉琪真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葉琪真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、原設籍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之1【臺北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】)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葉琪真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依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稱本件失蹤人葉琪真,
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,如尚生存,現年已101歲,自98
年4月24日列報為失蹤後生死不明,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未
尋獲,因失蹤人葉琪真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年
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獲准,現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
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
語。
二、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
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後
,為死亡之宣告。又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
時,推定其為死亡;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
最後日終止之時。民法第8條第1、2項、第9條第1項、第2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,業經核閱全卷無誤及裁准公示催
告。今申報期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
陳報其所知。
㈡葉琪真自98年4月24日失蹤,計至101年4月24日屆滿3年,自
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